●职能介绍

  宝丰县环保局是县人民政府主管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参与制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县环境功能区划。
    3、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负责全县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4、监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编制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全县自然保护区规划,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5、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县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监督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6、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
    7、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批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8、组织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源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9、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0、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对外经济合作;参与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利用外资项目。
    11、负责全县大气、水体、土壤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及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公布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后公示的许可证管理等有关事项。
    12、负责局机关单位人事和机构的编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环保系统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13、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